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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如何开展?新部署来了!



工作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要求,现将2022年我省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发电、航空八个重点排放行业(见附件1),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排放单位。
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工作范围。‍‍


二、主要任务


2022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按照发电行业和其他行业分阶段组织实施。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相关支撑材料的审核验证及日常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及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


(一)认真摸排核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对辖区内既有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进一步核实确认(见附件4),需要调减的在名单中填报并说明调减理由。通过多种途径对辖区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借助统计、发改部门及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获取本市区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煤以上企业,符合条件的应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汇总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组织新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填写《拟新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表》(见附件5)。


(二)组织报送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发电企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符合上述年度排放量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于附件1所列行业),视同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要求,于2022年9月10日前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发电行业及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同步报送纸质版(加盖公章)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未按时完成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将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三)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碳排放数据核查。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其中,发电行业的数据核查工作预计于2022年4月-5月开展,其他行业的数据核查工作于2022年4月-7月开展。


(四)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开展信息化存证。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本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要求,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


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地方组织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五)加大对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公开力度。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见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在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编制2019-2021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2022年7月30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六)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根据核查结果,省生态环境厅将符合2020和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见附件3)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名单及调整情况在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新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于8月30日前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户申请材料(注登系统开户材料下载地址http://www.hbets.cn/view/1242.html。交易系统开户材料模板下载地址为https://www.cneeex.com/tpfjy/fw/zhfw/qgtpfqjy/)。


(七)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检查。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名单内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单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分别于2022年4月5日、7月5日、10月10日,2023年1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上一季度的日常监管执行情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工作,切实发挥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专班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实施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切实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市(区)生态环境局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人员和执法队伍力量,做好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相关能力建设,推动企业建立内部碳排放管理制度,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水平。


落实工作任务中遇到的相关技术、政策问题,可通过全国碳市场帮助平台(环境信息平台“在线客服”悬浮窗)咨询。

请扫码查看和下载相关附件
1、覆盖行业及代码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

3.各类机组判定标准

4.陕西省既有重点企业名单

5.拟新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基本信息表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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